遼寧師范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3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遼寧師范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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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師范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為取得正式學籍的培養(yǎng)方式為全日制非定向或自籌的碩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為二年級、三年級。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按照研究生本人申請,各學院根據(jù)下達指標評定,按照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的程序開展評定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尊重學科和導師對研究生的評價意見。通過獎學金的評定起到獎優(yōu)助學、獎優(yōu)促學,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zhì)量的作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適當傾斜。
第四條 各學院須依據(jù)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思想積極要求進步,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處分;
(3)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jié)同學,具有優(yōu)良的道德情操和個人修養(yǎng);
(4)外語水平原則上應達到四級(含)以上,各門課程成績平均80分(含)以上;
(5)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核:
①參加高水平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且是主要研究成員;
②在國際、國內(nèi)性學術會議作為正式代表參加,并在大會上宣讀論文或為論文、摘要被收錄。
③在高水平期刊上公開發(fā)表論文,論文第一署名為牡丹江師范學院。論文必須為已發(fā)表論文,錄用通知、未檢索的不予認定;
④獲得國家發(fā)明專利;
⑤積極參加各類校級(含)以上科技競賽并取得名次。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根據(jù)研究生綜合測評成績進行評定。研究生綜合測評內(nèi)容包括學習成績、科研成果、社會工作、思想品德等方面。
第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年度國家獎學金:
(1)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資料弄虛作假者;
(2)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3)未完成課程學習者或有補考成績者;
(4)休學期間;
(5)有違法違紀行為者;
(6)受到處分者;
(7)其他不具備申請條件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diào)、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校對評審結(jié)果的申訴;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學院應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一般由5~7人組成,由學院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有關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匯總、報審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學位的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導師評價、學院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學科、研究生導師和學生黨支部(或?qū)W生)的推薦意見。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擬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jié)果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jié)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領導小組提出申訴,評審工作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評審結(jié)果經(jīng)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jù)教育部財政計劃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計財處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給獲獎學生。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jīng)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牡丹江師范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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