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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體系主要包含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研究生補貼補助、國家獎學金等,小編為各位同學整理的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政策、評選條件和獎學金什么時候發(fā)等常見問題,以便快速了解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的各方面注意事項。
山東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激勵作用,促進和鞏固研究生的優(yōu)良學風,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堅持標準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堅持公平、公正、擇優(yōu)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勵標準、申報范圍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檔案已調入我校全脫產(chǎn)學習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讀研究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均有資格申請。
碩博連讀(含本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研究生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期間,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二)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志愿服務活動;
(三) 完成規(guī)定課程學習并獲取相應學分,學習成績優(yōu)異;
(四) 積極參加學術活動,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和實踐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br />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者除符合基本申請條件外,須以山東科技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研究生首位(或導師首位,研究生第二位)在SCI、SSCI、CSSCI、A&HCI(或被新華文摘、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收錄期刊(不含會議和增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論文錄用通知書不得作為參評成果;論文Online須有期刊卷號和頁碼);或獲國際發(fā)明專利授權1項及以上。
第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年參評資格:
(一) 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規(guī)校紀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 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
(三) 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保留學籍、休學、停學者。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八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領導小組”),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研究生院(部)負責人、各學院院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部)。第九條 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評審工作;組建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組,組織校級評審工作;裁決師生對評審中各類問題的申訴。
第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部)長擔任,成員由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長、各學院黨委副書記(或副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等組成,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秘書長由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書記或副院長擔任。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領導小組根據(jù)上級下達給學校的指標,參照各單位符合申報范圍的研究生數(shù)量、培養(yǎng)質量,將名額分配到各學院。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將在各學院研究生規(guī)模和培養(yǎng)質量的基礎上,對學校特色優(yōu)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適當傾斜。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按1:1的比例分配到學院;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按1:1.5比例分配到學院。
第四章 評審原則及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組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 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專家和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 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專家或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三) 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jīng)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四) 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專家、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四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學院和學科特點,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提前向師生公開和發(fā)布。
第十五條 評審實施細則主要依據(jù)研究生的德育表現(xiàn)、學習能力、科研能力、學術成果、社會實踐、發(fā)展?jié)撃艿冗M行綜合評價,重點考評以下內容:
(一) 研究生首位(或導師首位,研究生第二位)發(fā)表學術論文的質量、數(shù)量及出版專著等情況;
(二) 研究生首位(或導師首位,研究生第二位)授權的發(fā)明專利檔次、數(shù)量、應用與轉化價值等情況;
(三) 研究生取得的科技成果獎勵(等額內)的層次、位次和貢獻等情況;
(四) 研究生參加各類學科、創(chuàng)新實踐競賽獲獎的檔次、排名等情況;
(五) 研究生主持科研項目,或參與導師科研項目的級別、位次和貢獻等情況;
(六) 研究生獲得的榮譽稱號,及參加社會實踐和社會活動的級別和類型等情況;
(七) 研究生開展國(境)外訪學或參加國際國內重要學術會議情況。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一般在每年9—10月份進行,學校下發(fā)評審通知后,符合申報條件的研究生須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和成果統(tǒng)計表,交學院評審委員會。各學院須全程公開申請人的申請材料,接受全體師生的監(jiān)督,如申請材料有造假行為或學術不端行為,一經(jīng)查證,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經(jīng)獲得獎勵的,撤銷榮譽,收回獎金。第十七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研究生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為保證評審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學院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八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要根據(jù)評審實施細則公開評審過程,按照學校分配指標數(shù)額擇優(yōu)評選出推薦人選,并進行推薦排序。
第十九條 學院要將擬推薦獲獎研究生名單及推薦次序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jīng)審查無誤后報評審領導小組。
第二十條 評審領導小組組織評審專家組對各學院評審委員會初評研究生材料集中評審,按照上級下達指標等額選出擬獲獎研究生名單,評審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按要求上報上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評審或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二條 對于學院初評推薦研究生經(jīng)學校評審專家組認定達不到評審標準的,直接取消參評資格。
第六章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管理及榮譽授予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省財政撥款,學校財務處統(tǒng)一發(fā)放,??顚S茫挥缮霞壊块T頒發(fā)獎勵證書,學校負責記入獲獎研究生學籍檔案。第二十四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對獎學金的評審和發(fā)放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檢查和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嚴禁評審過程中違規(guī)操作、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jīng)查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研究生院(部)負責解釋。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研究生第一年入學獎助金等級依據(jù)考研成績而定。推薦免試的同學可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學金,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根據(jù)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優(yōu)秀者,也能獲得高于學費的獎助學金,其他的同學則獲得根據(jù)考研入學成績獲得相應不同等級的獎助學金。
山東科技大學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及各大院校獎學金、私人助學獎學金等,院校及私人獎學金額度各個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急需的學科(專業(yè)、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tài)調整。
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
中央財政對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簡稱中央高校)學業(yè)獎學金所需資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標準及在校生人數(shù)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yè)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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